李律师:您好!想请教一下与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对夫妇,生有5人子女,解放前购置了一幢私房,原房产证上只写有丈夫李某的姓名,文革中房产证被抄家时抄走并被遗失。1990年重新申请房产证时丈夫已过世。经申请领取的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一栏中填写为妻子张某等,在“共有人及共有份额”一栏中填写了妻子张某和5名子女的姓名,并同时注明共同共有。现妻子张某亡故,其5名子女中有大女儿出示了一份张某经公证的遗嘱。该遗嘱称:“我,张某某,是座落在某市某路某号房产权的共有人,因我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趁现在神志清楚,特立下遗嘱如下:在我百年后之后,上述房产中依法属于我的份额由女儿某某继承”。现受益人据此遗嘱称她母亲在共同共有房产中的遗产份额为十二分之七(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另加6分之1),而其他子女却认为,1990年经过房产重新登记,属于其父亲的部分遗产已被继承,现在不是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是对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在未明确份额的情况下,应该平分,据此其母的遗产份额应为六分之一,而非十二分之八。二种说法,哪一种说法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请赐教,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