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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及隐私权内容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3 04:41)     点击:175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及隐私权内容

  私人信息,若非公众人物地位、职位、身份之需,且非公众的合理兴趣范围内的情况下,不违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商业利益,就应属于隐私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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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隐私的公开程度应限于与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声誉相关的私人信息的了解和评价。除此之外的其他私人信息,若非公众人物地位、职位、身份之需,且非公众的合理兴趣范围内的情况下,不违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商业利益,就应属于隐私权的范围。

  1、对纯粹私人信息的侵犯。例如身体的隐私是私人生活中最私秘、最敏感的领域,属于私人信息,擅自暴露他人的身体隐私,披露他人的裸体照片,则会损害他人的名誉、贬低他人的人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私权观念日益强烈,但新闻从业人员出于不同的动机,越来越过分地侵犯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从“台湾艺人白冰冰之女遭绑匪残害事件”、“香港艺人刘嘉玲早年裸照遭《东周刊》刊登风波”可窥一斑。

  2、侵犯私人空间。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空间隐私除个人合法占有的房屋之外,还包括私人合法支配的空间,如更衣室、电话厅等,公众人物对这些私人空间也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红外线扫描、高倍望远镜探测、长焦距拍照等手段窥视个人空间。

  3、恶意侵害私人生活私事,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公众利益的界限,属于基于个人目的的恶意加害行为,故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那么,隐私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4项权利:

  第一是隐私隐瞒权。

  隐私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主体的隐私还是不利于权利主体的个人资讯,权利人都有权隐瞒,不对他人言明。这种隐瞒,不是不诚实的表现,而维护自己的人格利益的需要,因为自己隐私不经隐瞒,一旦泄露出去,将损于自己的人格尊严,使自己羞于见人,难以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

  第二是隐私利用权。

  分民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能动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权的内容,是自己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例如,利用自己丰富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既创造精神价值,也创造经济价值,既满足社会的需要,也满足个人的需要,就是能动地利用自己的隐私。利用自己身体、容貌进行绘画、摄影,亦是合法地利用隐私。应当强调的是,隐私利用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违背法律和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而利用隐私,为违法行为。

  第三是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包括: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资料,传播个人资讯,非法利用个人情报;对于私人活动,禁止他人干涉、追查、跟踪、拍照、摄影,禁止非法搅扰;对于私有领域,如日记、身体、通信禁止偷看和宣扬;对于他人行李、书包禁止非法检查;禁止擅自闯入公民住宅,尤其是卧室;禁止在居所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当发生非法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时,受害人有权寻求司法保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救济其损害。

  第四是隐私支配权。

  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内容是:一是,公开部分隐私。公开个人隐私,应由权利主体决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传播的范围。这是对隐瞒权的处分。二是,准许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例如准许他人在自己卧室居住,准许他人看自己的日记,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的身体秘密,准许他人了解个人的经历、病历等。三是,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例如准许他人利用个人经历创作文学作品,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进行其他活动,等等。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它类似于肖像使用权的转让、名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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